分類: <span>校園防疫宣導</span>

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落實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以確保師生健康,爰訂定本指引,供學校參考依循。

一、 校園口罩佩戴規定
(一)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範,校園室外環境得免全程佩戴口罩、校園室內環境得自主佩戴口罩;惟如健康中心、校車、校園接駁車等比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列指定場所(醫療照護機構、公共運輸)之規定,仍應戴口罩。
(二) 若學校考量教學需求,得經與學校師生充分溝通並取得共識後,可於具特殊性場域或授課有相關需求時,學校得自行決定採取佩戴口罩措施。

二、 校園場域清消及管理
(一) 教室及各空間室內保持通風良好及定時清消:
1.校內相關空調設備請於開學前完成清潔消毒工作,學期期間視使用狀況,與中央空調系統的進風口與出風口、冷氣主機濾網、吊扇及其他風扇定期清洗及消毒。
2.室內使用冷氣或中央空調時加強通風,中央空調出風量與迴風量的數量比例為 2 比 1,保持正壓狀態以利與外界(戶外)氣體交換。
3.室內無空調之通風原則,教室可增設抽風扇(壁扇)與立扇,並適當擺放。
(二) 公共設施如廁所、宿舍、餐廳、圖書館等區域、學生交通車定期清潔消毒,另針對學生經常接觸之物品表面(如門把、桌面、電燈開關、電梯按鈕或其他公共區域)亦加強清潔消毒頻率。
(三) 校內餐廳、美食街及商店依衛生福利部「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及「餐飲業防疫指引」規定辦理。
(四) 體育場館及游泳池依「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及「游泳池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規定辦理。
(五) 針對清潔與消毒人員提供完善衛教訓練及注意個人自我防護。
(六) 於出入口及場所提供乾(濕)洗手設備或酒精,對入校者宣導隨時維持手部清潔。

三、 課程或活動設備清消注意事項
(一) 上課使用操作設備機具落實自主清潔及消毒管理。
(二) 表演藝術課程以使用個人器材(樂器、戲服、表演服裝等)為原則,吹奏類應使用專屬樂器(吹嘴等),不得共用;戲劇類使用之麥克風以專人專用為原則。
(三) 學校體育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針對活動現場人員經常接觸之表面、比賽器材,有專責人員定期清潔消毒;個人清潔及防護用品(如洗手用品、擦手紙)足量提供人員使用,並有專責人員協助確認供應狀態,確保供應無虞。
(四) 進行戶外教學活動搭乘交通工具(如遊覽車)、活動行程規劃、旅行業承攬及相關餐飲事項,依教育部、交通部、交通部觀光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相關防疫管理措施、指引規定辦理。
(五) 集會活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規定辦理。

四、 校園健康監測
(一) 學校得視場域性質(如游泳池、室內各場館、餐廳、宿舍等)及活動需要,自行決定健康監測之方式(如體溫量測)。
(二) 學校人員如有發燒、急性呼吸道感染、嗅味覺異常或腹瀉等其他症狀者,建議立即就醫或在家休息。
(三) 為保護師生健康安全,學校得視需要辦理相關防疫措施,但不得以疫苗施打、PCR 篩檢或快篩作為學生入學資格之限制。

五、 招生考試
學校各項招生考試試務須配合並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定各項規範,並得視當下疫情及選才需求,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學校辦理實體筆試者,可參考 112 學年度大學學科能力測驗、分科測驗之相關防疫措施辦理。

六、 學校宿舍及入住學生
宿舍防疫工作請依「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學生宿舍防疫管理指引」規定辦理。

七、 教職員工生出國
(一) 學校學術交流及師生出國案件,請參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全球疫情及邊境防疫建議,並依學校出國請假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 出國師生回國後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相關入境檢疫規定辦理。

八、 教職員工生篩檢陽性之應變措施
學校平時應落實疫情管理,當校內出現 COVID-19 篩檢陽性人員時,應於 24 小時內進行教育部校安通報,並落實執行以下防治措施:
(一) 篩檢陽性人員時之處置
1.輕症或無症狀者,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措施規定 0 日及次日起 5 日內在家進行自主健康管理,暫時不入校上4班上課;如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則可提早解除。自主健康管理期間請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篩檢陽性民眾自主健康管理指引」規定。
2.併發症(中重症)者: 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措施進行隔離治療,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後,可入校上課。
3.篩檢陽性人員就醫或返家前,學校應協助暫時安排於場域內指定之獨立隔離空間。
4.篩檢陽性人員如為校內住宿學生,建議 0 日及次日起 5 日內返家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如欲留校者,則由學校評估校內宿舍使用量能,協助學生入住與一般寢室有所區隔之「照護宿舍」進行自主健康管理,並依「大專校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學生宿舍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5.篩檢陽性人員如具重症風險因子者應儘速就醫。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前 3 年級調整授課之方式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九、 防疫期間教職員工生篩檢陽性請假事宜
(一) 學生:
1.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者:學生持快篩陽性證明(如照片), 可請病假,0 日及次日起 5 日以內之病假不列入出缺席紀錄, 亦不會因此扣減其學校評量成績。第 6 天後仍快篩陽性並有症狀者,如就醫看診並取得醫師證明,比照上述 0 日及次日起 5 日內之病假處理方式。
2.篩檢陽性中重症者:請「防疫隔離假」,並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核給日數,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亦不會因此扣減其學校評量成績。
(二) 教職員工:
1. 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者:可進行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者,免請假;無法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者,持快篩陽性證明(如照片),可請病假,0 日及次日起 5 日內之病假不列入學年度病假日數5計算及成績考核之考量,教師所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第 6 天後仍快篩陽性並有症狀者,如就醫看診並取得醫師證明,比照上述 0 日及次日起 5 日內之病假處理方式。
2. 篩檢陽性中重症者:請「公假」,並依隔離治療通知書所載日期核給日數, 教師所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不列入學年度成績考核之考量。
3. 教職員工為照顧篩檢陽性需進行自主健康管理之 0-12 歲子女而無法到校者,倘教職員工仍可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有辦公或授課事實),則不用請假;如教職員工無法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可申請「防疫照顧假」(不支薪),教師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

十、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及在校園餐飲時,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辦理,並請配合各地方政府相關防疫規定;另本部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滾動修正本管理指引

112010002286_1_大專校院防疫指引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指揮中心)自本(112)年5月1日起解編,有關公務人 員請假出國,請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 則)及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1年11 月8日局考字第0910036018號函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一、 查本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及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以下簡稱機關及各類人員)自即日起至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平、假日出國均應明確填報或使機關知悉所前往國家、地區(含轉機)。上開2函係提醒機關在兼顧防疫政策及機關人力運用下,就機關及各類人員出國之差假進行准駁,乃係因應防疫政策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是指揮中心解編後,上開本總處109年3月17日函及111年10月3日函已無從適用。

二、 復查前開原人事局91年11月8日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時,應否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親)等,為賦予彈性,並兼顧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務之需要,各機關得另訂補充規定,以為適用。

三、 指揮中心解編後,有關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依請假規則及前開原人事局91年11月8日函相關規定辦理;至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自112年5月1日起解編,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請假出國之相關規定